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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役男出境至國外就學〈不包括大陸地區〉,內政部就現行相關規定,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須知1. 由於我國係採徵兵制度,依兵役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因此凡年齡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起至四十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役齡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上述〝年齡屆十九歲〞之計算,以今(九十五)年來說,係指民國七十六年出生者;而如年齡係十八歲(民國七十七年以後出生)者,非屬「役齡男子」,役政機關對這些男子尚無兵役上之限制問題。

 

須知2.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役齡前(十八歲前)出境國外,並在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可就讀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另本部92年5月9日台內役字第0920080031號令,放寬規定為:役齡前出國就學者,於十九歲之年在國外不限定就讀大學,惟屆十九歲返國時仍必須符合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暨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條件,並未改變。

 

須知3. 按照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十九歲以後之役男申請出境二個月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合法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得檢具相關資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本部為顧及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出境就學,即時返國有其困難,故訂有六個月之催告期限,凡役男出境屆期未歸經合法催告後仍未返國者,始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須知4. 對於所謂在學役男之「緩徵」問題,依據兵役法第35條規定,其具備緩徵條件者,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而現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對於役齡男子「在學緩徵」之相關規定,亦僅限於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對於出境國外或至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依法並不能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一般社會大眾常有錯誤之認知,於此特別鄭重說明。

 

須知5. 至於未來是否開放「屆十九歲之徵兵及齡男子出境國外就學」,內政部將依據當前國家軍事安全、兵員需求及漸進式募兵制之推動時程等等因素,來做好政策規劃和調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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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定

1.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且其修業年限必須逾1年以上

2.第1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之課程修習之學位

3.如果學校假期超過2個月,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4個月。

4.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並翻譯成中文,中外文本都要送到我國駐當地館處驗證。 

 

役男回國流程

 Cycle Diagram

★ 小撇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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